| |
新闻中心-中国网
问:律师您好,我父亲前几天开车与人发生碰撞,车损比较严重。现在我们有点私事,需要去外地一趟。听说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涉及到一些处理时限,我想问一下,这些时限都有哪些?以免我们外出耽误了事故的处理。
答: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涉及的处理时限主要有以下几种,你们外出时最好与有关部门及时沟通,以便他们在需要时能及时与你们取得联系:
1. 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对拒绝或无力预付抢救医疗费用的,暂扣车辆不超过2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扣车期限的,经办案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个月。
2.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3.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4.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6.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7. 对交通事故的尸体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后,公安机关应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尸体由公安机关处理,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
| |
一位车主于2007年12月在一家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投保时车未年审,后在交强险保期内撞死一人,出事时仍未年审,却遭到承保公司拒赔交强险。保险法律专家表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辆是否进行了年审,不影响交强险的赔付,因为在这两个法规中,免赔条款中并未涉及到“未年审”事项。
|
| · |
2008年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摘录)
|
| |
人 口
全市户籍人口173.67万人,常住人口为249万人。
在户籍人口中,城镇人口为118.58万人,岛内的思明、湖里两个区人口合计80.87万人,占全市人口的46.51%;全市人口出生率为14.12‰,人口死亡率为3.89‰,人口自然增长率10.23‰;男性人口和女性人口分别为87.47万人、86.20万人,性别比为101.48(女性为100)。
人民生活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948元,比上年增长11.4%。其中工薪收入18986元,增长15.4%,占家庭总收入的70.5%。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7117元,增长4.5%。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35.9%。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首次突破8000元大关,达到8475元,增长11.0%,其中工资性收入4400元,增长13.1%;家庭经营纯收入2805元,增长3.0%;财产性收入1028元,增长17.7%;转移性收入242元,增长60.8%。人均离退休金、养老金140元,增长71.1%。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6427元,增长14.2%。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41.4%。
|
| |
案情介绍:
原告郭检银、商声远、商振悦、商秀娟、刘婷婷
被告一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公路管理段、被告二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被告三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宜昌分公司
2003年4月30日晚10时许,原告亲属商克科驾驶农用运输车运木材返回龙泉镇,当车行至土峡公路处,因该路段扩建施工作业,在道路两侧不规则沙石料时,致使车辆翻入道路左侧5米深的柏临河中,造成商克科当场溺水身亡,乘车人死亡,乘车人伤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商克科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五原告于2004年6月22日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商克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车损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6945.07元。
被告夷陵公路段辩称,我单位不是具体的施工者,直接参与工程施工者是沪县建安宜昌分公司,原告要求我单位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要求我单位赔偿的诉讼请求。
被告沪县建安公司、泸县建安宜昌分公司辩称,原告认定事实错误,施工单位不是乱堆乱放,当时的道路视线很好,商克科在驾车过程中翻车导致死亡,是因为死者商克科就酒后驾车,疏忽大意,操作不当所致。原告要求我们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要求我们赔偿的诉讼请求。
另查明,2003年4月30日晚9时,商克科与贾兴安、辜家成在宋家咀餐馆共进晚餐,进餐时商克科饮白酒约一两。在土峡公路17KM处曾有置有“进入前方100米,道路施工,车辆缓行”的标识牌,但在堆积物前未设置警示标识。商克科驾驶的农用运输车系艾安军与其于2003年2月24日交易的无牌证车辆。
审判: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认为,2003年4月30日晚10时许,原告亲属商克科驾驶农用运输车运木材返回龙泉镇,当车行至土峡公路处,因该路段扩建施工作业,在道路两侧不规则沙石料时,致使车辆翻入道路左侧5米深的柏临河中,造成商克科当场溺水身亡,乘车人死亡,乘车人伤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其原因:一是泸县建安宜昌分公司在道路两侧对方沙石堆,导致车辆在行驶中曲线前进;二是在堆积物前未设置相关警示标识和夜间警示标识了;三是商克科在复杂路段操作不当。从事故发生原因分析,泸县建安宜昌分公司在道路两侧堆放沙石料,且未设置相关警示标识存在过错;三是商克科在复杂道路段操作不当。从事故发生原因分析,泸县建安宜昌分公司在道路两侧堆放沙石料,且未设置相关标识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商克科在发生事故前进晚餐时饮白酒,在驾驶过程中疏忽大意,操作不当亦有过错,应承担此要民事责任。泸县建安公司及其宜昌分公司辩称的部分理由成立。因泸县建安宜昌分公司系泸县建安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故又泸县建安总公司与其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夷陵公路段系土峡公路改建工程业主,对泸县建安宜昌分公司承担的工程负有监督管理义务,因其未全面履行监管义务,致使损害赔偿的发生,应承担民事责任。夷陵公路段虽与泸县建安宜昌分公司对安全事故承担有合同约定,但双方对此项的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权力,其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于2004年12月13日判决:
一、由泸县建安公司和泸县建安宜昌分公司赔偿原告因商克科死亡的各项费用83822.4元。
二、泸县建安公司、泸县建安宜昌分公司和夷陵公路段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泸县建安公司和泸县宜昌分公司不服判决,向湖北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上诉人在该道路上施工,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是合法的施工行为。施工时在道路施工起点设有明显的施工警示。商克科酒后驾驶无牌证车况不好的车辆,车速过快,采取措施不当,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因此上诉人对商克科的死亡没有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泸县建安宜昌分公司在道路施工起始两端设置有警示标志,但《道路交通事故管理条例》第66条第3款规定,没有封闭中断交通的道路施工现场,需车辆绕行的,施工方须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保证车辆和行为人的安全。竣工后,须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道路设施。事故现场勘验结论和庭审调查表明:事故现场的沙土系泸县建安宜昌分公司用于修理道路护坡的临时堆积物,其没有尽到施工单位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是早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商克科作为车辆驾驶员明知道路未全部通行,应注意谨慎驾驶,其酒后驾驶无牌证车辆,车速过快,采取措施不力,也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认定具有行政性质,与民事纠纷的划分系不同性质,泸县建安公司、泸县建安宜昌分公司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责任的认定作为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判决维持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
评析:
从本案中,主要反映一个问题: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能否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划分责任的定案依据;
在我国,法院每年审理的案件中,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占有较大的比例,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则在这类案件起着至关重要的证据作用。从本案来看,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商克科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但法院审理时并没有将公安部门的责任认定作为认定该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
主要给予以下考虑:其一,性质不同。公安部门的责任认定依据的是《交通条例》和《处理办法》,其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具有行政性质,而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主要依据是《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也就是说,公安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与民事责任的划分系不同性质的责任认定。
其二,规定明确。根据最高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9号)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时,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做出的责任认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公安机关依职权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的单方行为,如有不妥,就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划分责任的定案依据。
其三,于法有据。《交通条例》第31条、第36条、第42条明确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需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方可按规定占用”。“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在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和安全防卫设施的;(三)占用道路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六)未按照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道路的,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从以上规定来看,法院没按公安部门的责任认定作为该案划分责任的定案依据,于法有据。
虽然最高院的这个判例支持律师的上述观点,但是在实践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依然是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最重要依据,如无新的证据或者另外查清的有利事实,很难被推翻,这个判例也只是提供一种实践中的可能性。(戴红兴)
|
| |
有读者问:本人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三方伤者单位已出示其工资证明(1500元)及误工期限。保险公司怀疑工资证明有假,要求伤者出示发生事故前三个月的工资条,并且要工作单位打印出伤者工资条上下多人的工资明细,这种要求合理吗?伤者治疗期间,医院出示证明需要有护工护理。保险公司要求出据护理费的发票或护理人的误工证明及工资收入,才赔付其护理费。但其护理人员是伤者自己找的待业青年,没有以上票据。保险公司是否应赔付此护理费?
律师答复:
这个案件,其实是如何对证据进行审核、判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所以对证据的效力问题,并不能太过严格地要求。在审判实践中,只要符合逻辑、符合日常经验,足以说明问题,也不是不能用。
例如,关于误工费、护理费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从司法解释规定来看,也并不要求受害人要提供那么精确的证明。像本案中,受害人提供的1500元工资标准,基本上符合社会现状,容易被相信。保险公司要求提供工资条,甚至是其他人的工资条以作对照,我认为就显得太苛求了点。
关于护理费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用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因此,护理费用的确定,并不一定非要发票或者护工的工资证明不可。所以,本案中保险公司的要求过于精确,也不一定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我们接触的案例,对于误工费用、护理费用,通常都是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大致确定一下。如果费用过高,例如有收入证明显示,受害人的月收入至少万儿八千,误工费比一般人要高很多,这情形下,可能会需要完税证明等加以核对。普通民众的收入证明,很少见到严苛审核的情形。
|
| |
1、对交通事故认定当事人能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是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2、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重新认定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28条分别规定了两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1、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而且有证据证明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2、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既不是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也不是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而是公安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当事人也不能重新提起认定的。因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的《事故认定书》, 事故当事人既不能提起重新认定的申请,也不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安机关所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已不同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经废止)所设置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行使职权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仅仅是一种认定事故双方过错的证据,仅具有证据效力。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故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可以将其作为确认双方过错程度的证据,也可以重新分析事故成因,对双方过错程度作出更符合事实的认定。当然可以根据各地的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采取其它相应的办法 ,目前福建出台的《福建交通事故案件审核复核规则》对此就作了相关规定,这是全国首例。
3、那么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究竟该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1992年12月1日发布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四项有这样的规定:“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这一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如果对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不服,可以举证证明其确属不妥,让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不予采信,进而达到“推翻”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目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规定,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赔偿权利人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因而,在民事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认定正确与否,往往成了各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只要当事人对该事故认定不服的,在诉讼中可以提出事故认定不合理的因素,法庭将对事故的责任从证据法的角度重新做出判断。交警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证据,是一种鉴定结论。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时,法院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法院对责任认定有异议的,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可以将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调卷,由法院做出新的责任认定,而不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为被告出庭应诉。
|
| |
除已提到过要找正规保险公司的营业场所或得到确认的保险公司业务员办理保险外,在购买保险的过程中,选择购买的保险的种类和数量也是关键。
首先,第三者责任险是全国大多数省、市、自治区法定要求保的险种。车损险能为被保险车辆自身的损坏提供保障。在此基础上,才能选择其它的附加险种,如: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上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等等。如果能保的险种全部保齐,那么被保险人得到的保障也最全面,但因为是按险种及保额的不同收费,所以保的险种越多,所需的保险费也越多。因此,根据车型的不同,结合自身的需要,选择部分需要的险种投保也是一种合理的方式。
车辆的保险金额怎麽定?
车辆的保险金额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新车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投保司机、乘客险有窍门
司机乘客意外伤害险不是必须投保的险种,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投保:
1、若您的车基本上只有一个人乘坐:即司机,就可以只投保一个座位。保险费是 90元。
2、若您的车经常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人乘坐,就可以5座全部投保,每座50元,合计250元;如果只投保2座,每座90元,合计180元。比较而言,还是5座全部投保合算。
3、如果经常驾驶或乘坐您的车的人,已经投保了其他类型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没必要再投保司机乘客意外伤害险了,因为重复保险是无效的。
第三者责任险投保几万合适?
目前各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可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等六个档次投保。保费分别为1040元、1300元、1500元、 1730元、 1820元等。保10万元比较合适,一般事故都能应付。保5万元略少点。小事故够用,大一点儿的事故就不够赔了。那就要求开车要随时小心,别撞值钱的。保20万元基本上可以高枕无忧了。但千万不要故意肇事,那样保险公司会拒赔的。我们的劝告是:第三者责任险尽量多保一点,不要等到不够赔的时候才后悔没多保点儿。
投保时找保险公司好还是找代理公司好?
直接找保险公司投保的好处是:比较可靠;缺点是:什么事儿都得自己动手,无论投保还是索赔。找代理公司的好处是:服务好,投保时肯上门,索赔时肯帮忙;缺点 是:不太可靠。但您可能不知道,在北京目前约有60%的汽车保险是由代理公司做的。不管您愿意与否,代理公司都在不知不觉地与您打交道。也正是代理公司,使这几年汽车保险的服务有明显改善。比较好的选择是:找大一点儿的代理公司去投保。
审核保单
自1999年4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中国保监会统一监制的保险单证,原有各保险公司印制的同类空白单证自1999年5月1日起停止使用。当您接到保险单证时,一定要认真核对,看看单证第三联是否采用了白色无碳复写纸印制并加印浅褐色防伪底纹,其左上角是否印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字样,右上角是否印有“限在xx省(市、自治区)销售“字样,如果没有,可拒绝签单。
旧车应按新车价格投保车身损失险
车身损失险要按新车价格投保。因为无论新车还是旧车,在修理时都要更换新零件,即新车和旧车在受损后的修理费用是一样的。如果按实际价值投保车身损失险,旧车的保费明显少于新车,这对保险公司来说是不公平的。而盗抢险和自燃损失险是按实际价值投保的,新车和旧车的保费是不同的,因此在出险后所得到的赔偿也不相同--新车交费多,所得的赔偿多;旧车交费少,所得的赔偿少。
如何确定旧车投保盗抢险和自然损失险的保险金额?
对于盗抢险和自然损失险,旧车的保险金额由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在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而旧车的实际价值是按投保时同种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含车辆购置附加费)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后确定的。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每满一年扣除一年折旧)。 当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不仅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而且是按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来赔付。
如,一辆新车价值为30万的本田雅阁,使用2年后减去折旧:30-30×10%×2=24万,只能按24万投保。一旦被盗,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为:24-24×20%=19.6万。
自燃损失险有没有必要投保?
自燃险的责任范围窄(只承担因油路或电路的原因导致车辆燃烧而造成的损失)、费率高,投保的价值不大。在现实中,自燃事故的发生非常少,10万元以上的中、高档轿车自燃的更少。车辆自燃如果与设计或质量有关,可以找生产厂家索赔。所以,投保自燃险的必要性不大。
盗抢险不能单独投保?
盗抢险不能单独投保,只能附加在车辆损失险之下。不投保车辆损失险就不能投保盗抢险。如果违规投保了,最终也是无效的。1998年在北京曾发生过类似的事情,结果车主没能获得赔偿。
碰撞互不追偿协议
碰撞互不追偿协议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协议。如果签订该协议的保险人承保的车辆发生碰撞。遭受损害,保险人对各自承保的车身损失偿付赔款,不再进行法定的追偿,则法律费用可以避免,许多工作可以节省,保费也可以因此保持在最低限度。
保险车辆转买、转让、变更用途或保单丢失时,被保险人怎么办?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合法转卖、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应凭工商部门认可的发票或在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异动手续后,向保险公司公司申请办理批改被保险人称谓使之具有可保利益。
当改变使用性质或改装变型,被保险人应事先通知保险公司,并申请批改车辆使用性质或车型。如增加危险程度,除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外,按规定应补交保险费。
保单丢失不用着急,可由投保人携带有关证明向签发保单的原保险公司申请补发。
|
| |
1、公安机关能否强制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酒精检测?答:可以。
2、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何时作出?答:一般自勘察现场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如需鉴定的,等待结果后五日内作出。
3、当事人不履行公安机关主持达成的赔偿协议的,如何处理?答: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否有权扣留肇事车辆?答:无权。
4、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答:是全部的,但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违反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员已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的,可减轻。
5、对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答:从法理上来看是可以的,但各地法院做法不一。
6、无偿帮工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能否要求被帮工人赔偿?答:能。
7、客车正常行驶遇车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能否获得精神赔偿?答:看以什么案由起诉。人们一般认为违约之诉不存在精神损失之赔偿,但可以侵权为由起诉主张。
8、丈夫被撞成性功能障碍,妻子主张性权利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答:可以的。
9、交通事故死者家属能否同时要求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答:可以。
10、无偿搭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否要求驾驶员赔偿?答:可以。
11、出租车司机与乘客约定发生交通事故不承担责任,是否有效?答:无效。
12、交通事故和医疗事故分别造成了残疾,能否获得两笔赔偿?答:可以的。
13、飞车追起性骚扰者致伤,能否要求赔偿?答:可以。
14、明知司机酒后驾车仍然要求搭乘并约定发生意外概不负责,能否要求司机赔偿?答:完全可以的。
15、公安机关为侦查犯罪截停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否承担赔偿?答:应该。
16、交通事故的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受害人的损失由谁承担?答:根据公平责任相关当事人来分担。
17、他人擅自开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能否要求车主赔偿?答:不能的。
|
| |
所需材料:
1.《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业务记录单》;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单位为机构代码证/个人为居民身份证),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流程:业务大厅咨询岗取号等候叫号受理→登记审核岗→收费岗→牌证岗
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机动车管理处(厦门市湖里区枋湖路388号)。
|
| |
所需材料:
1.《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业务记录单》;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单位为机构代码证/个人为居民身份证),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解除抵押证明。
流程:档案管理岗→业务大厅咨询岗取号等候叫号受理→登记审核岗→收费岗→牌证岗
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机动车管理处(厦门市湖里区枋湖路388号)。
|